近日,四川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构建省、市、县三级“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林长制与检察工作有效衔接,逐步形成全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本着坚持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坚持法治思维与依法履职、坚持密切配合与协同联动的工作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同级检察机关与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和协调安排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共同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
《意见》指出,围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等4项协作内容,建立5项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有关重要涉林草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涉林草政策和发生重大涉林草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有关群众举报信息、涉林草执法信息、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草问题等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涉密信息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二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同级检察机关与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林长+检察长”协作工作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集体会商、研究解决重大涉林草案件查处问题等疑难事项。三是建立协助支持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参与涉林草案件办理,同时检察机关可以为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法律适用咨询和诉讼支持等。四是建立联合督办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涉林草案件,以及涉及面广、跨行政区划、媒体高度关注的涉林草案件,可以实行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巡查或专项整治行动。五是建立交流培训机制。检察机关与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可采取联合办案、互派专家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业务能力和质效。
自四川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以来,省林长制办公室主动加强与省检察院的有效衔接、密切配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积极推动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与检察机关在沟通协作上实现无阻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共享、沟通、交换上实现无延迟,确保“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顺畅高效,切实发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为加快推进四川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建设贡献了力量。